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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建立问询制度暂行办法
2013-09-04  

 

朝阳区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建立问询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区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监督职能,保障工会经济活动健康、持续、高效发展,根据《工会法》、《工会章程》及北京市总工会经审会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问询制度,是指区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组织的经济活动,存在信访、举报、反映、突发事件等涉及经济方面的问题时,通过问询的方式进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级工会组织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开展问询工作,问询人可以是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人、委员、办公室负责人。
第五条问询的相对人包括:
(一)本级工会领导机关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
(二)本级地方行业工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三)本级工会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四)本级工会组织所主管的协会法定代表人;
(五)下一级工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六)其它依法应当询问的工会经济活动负责人。
第六问询时,可以要求问询事项所涉及的相关单位、部门、人员,参与说明、解释或者答复。
第七条提出问询,应当以《问询书》的形式提出,问询人应当在《问询书》上签字,加盖经费审查委员会或办公室印章。
第八条问询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一)具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问询相对人;
(二)具有明确的问询事项;
(三)具有明确的问询事由。
第九条问询相对人,应当在收到《问询书》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对《问询书》提出的问询事项作出书面说明,送《问询书》发出部门或指定的专门人员。
第十条问询相对人对存在《问询书》所涉及问题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具体情况和整改措施。对不存在《问询书》所涉及问题的,说明书应当作出解释。
第十一条问询人对问询相对人所作说明不满意或者问询相对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说明的,可以自收到说明或者说明期满之日起对问询中的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审计。
第十二条问询人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传播在问询中获悉的保密事项或者其它不宜扩散的情况。
第十三条问询相对人不办理或者不按期办理问询事项,拒绝问询人调查、核实、审计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其谈话、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朝阳区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201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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