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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预算三审制度暂行办法
2013-09-04  

 

朝阳区工会经费预算三审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监督职能,对工会经济活动实行全覆盖、全过程监督,依据《工会法》、《工会章程》建立预算、决算、经费审查和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三审制度,是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通过预算审查、备案,半年预算执行情况中期审查,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对工会全年经济活动实施三次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级工会组织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级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工会资产管理和各项专用基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查监督,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者会员大会报告。
下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支持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并为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条件。
第二章 预算审查、备案制度
第六条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召开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对本级工会年度预算草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工会预算草案的审查,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的原则进行。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经费结余以及相关的经济活动。
第八条提交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书面材料,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提交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九条提交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书面材料包括预算草案,草案编制说明及有关明细资料。
第十条会议审议时,预算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应当到会作说明,听取审议意见,接受质询。
第十一条工会领导机构应当认真听取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和改进建议,责成有关部门对预算进行调整,并向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做出调整说明。
第十二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对审查后的预算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各级工会预算草案,经过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备案。
报上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备案的材料包括:预算表、预算说明和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的会议纪要,材料应当签章齐全。
第十四条各级工会所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应当在预算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中期审查制度
第十五条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的7月对本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半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审查内容
()预算执行情况;
()预算调整方案;
()重点工作专项资金、专项基金和重大投资的预算执行情况;
()按照《朝阳区工会审计回访工作暂行办法》规定,检查上年度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确定的其它项目。
第十七条审查工作结束5个工作日内,应当形成审查报告,向本级工会委员会汇报,并同时报送上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八条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在每年的8月,应当对下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半年预算执行情况中期审查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督促检查内容
()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对下一级工会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审查审计情况;
()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台账和档案管理的情况。
第二十条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督促检查情况,应当向本级工会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制度
第二十一条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在年度末制定对本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下一级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方案,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审计内容
()预算执行情况;
()各种专用基金、专项资金收支、重大投资和借款的管理和使用及滚存结余情况;
()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纪;
()资产管理以及其它应当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或决算的审计,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和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审计资料清单。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的资料
()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和在其它金融机构开设的全部账户;
()内部财务管理及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规定;
()会计凭证、账簿、报表;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
()与经费有关的审批文件、资料;
()各种财产物资盘点表,债权、债务明细表;
()审计组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交承诺书,对其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和其它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做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六条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派出的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审计终结,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依据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送被审计单位并向本级工会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实行工会经费预算三审制度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按照依据法律法规和工会规定、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北京市朝阳区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解释。
 
                         
 
 朝阳区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20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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