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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总工会集体协商指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2023-09-08   本文被访问次数:57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促进集体协商提质增效,依法推进集体协商工作创新发展,根据《北京市工会集体协商指导员管理办法》(京工发〔2021〕11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总工发〔202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朝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协商指导员,是指由工会从退休人员中选聘,由工会提供经费保障,主要负责指导和参与基层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方或企业组织进行集体协商工作的人员。集体协商指导员(以下简称指导员)分为市级指导员和区级指导员,市级指导员是指由北京市总工会依据相关规定为各区总工会配备的集体协商工作人员;区级指导员是指由区总工会为各属地总工会配备的集体协商工作人员,各属地总工会依据任职条件进行选聘,并报区总工会审核备案。

第二章 选聘条件

第三条 指导员选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把准入门槛,规范选聘程序。
第四条 指导员选聘条件:
(一)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作风严谨,办事公道,热心服务职工群众,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掌握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熟悉工会工作、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资分配、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职业安全卫生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熟悉集体协商工作要求,具备一定的集体协商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宣传能力、协商沟通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优先选用具有协调劳动关系专业资质,曾在劳动人事、工会、法律等相关机构和部门工作的人员。
(五)退休人员应具有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独立承担调查研究、工作指导、宣传培训、参与协商等任务,年龄不超过61周岁。
(六)鼓励将具有法律、人力资源等教育背景和工作经历的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纳入指导员队伍,培养一批高素质、专业化、一岗多能的集体协商指导员。

第三章 选聘程序和工作保障

第五条 市级指导员的配备、选聘程序及工作保障:
市总工会根据各区总工会的建会企业数、职工人数,统筹为区总工会配备3~8名市级指导员。
推荐申报。区总工会负责初选推荐工作,经市总工会同意,填写《市级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推荐表》,报市总工会审核。
招录聘用。市总工会成立市级专职指导员聘用考核小组,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市总工会笔试、面试,择优录用,聘期为3-5年。
工作保障。市总工会每年将市级指导员劳务补贴纳入年度预算。按季度向区总工会拨付指导员劳务补贴,每人每月3000元标准,区总工会根据市级指导员日常工作情况按月发放,区总工会在市总工会拨付劳务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发放交通补贴500元,每年提供一次体检服务。
第六条 区级指导员的配备、选聘程序及工作保障:
区总工会根据各属地总工会实际情况,确定指导员的人员配置数。
推荐申报。属地总工会负责初选推荐工作,经区总工会同意,填写《区级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推荐表》,报区总工会审核备案。
招录聘用。区级指导员由聘用单位进行招录,招录条件参照《北京市工会集体协商指导员管理办法》(京工发〔2021〕11号)相关规定执行,经属地总工会集体研究和民主程序确定人选,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择优录用,聘期为1年。
工作保障。区级指导员的劳务补贴、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工会经费年度预算。由区总工会提供经费保障,其劳务补贴参照市级指导员标准,按照每人每月3000元执行,由区总工会按季度向聘用单位拨付。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指导员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业务指导。推动所在地区、行业、企业建立和完善集体协商机制,提供与集体协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依法依规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开展集体协商。
(二)调查研究。调查了解所在地区、行业、企业人工成本、经营状况、企业和职工诉求,收集整理与集体协商相关的数据信息,为基层工会开展集体协商提供数据支持;摸清所在地区、行业、企业建会情况,实时掌握集体协商工作的动态,对协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本级工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三)宣传培训。面向基层企业、工会干部和职工开展集体协商宣传培训工作,增强企业和职工的协商意识。培育和宣传集体协商典型经验和做法,做好宣传推广和经验交流。
(四)参与协商。经本级工会指派或同意,接受基层工会委托,履行法定程序,作为职工方协商代表参与集体协商。
(五)监督检查。按照本级工会的统一部署,参加对所在地区、行业、企业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基层工会开展质效评估工作,规范集体协商程序,增强集体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协调劳动关系。在指导基层集体协商工作中,收集和反映职工诉求,及时发现涉及职工权益方面的问题及风险隐患,第一时间向本级工会报告,积极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工作。
(七)归档管理。录入、指导、审核基层工会集体合同数据库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提高数据库的管理使用水平,做好统计分析,为深入开展集体协商工作提供支撑。
(八)完成本级工会交办的与集体协商相关的工作。

第五章 管理使用

第八条 区总工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指导员管理相关政策,对各属地总工会指导员的选聘使用进行指导监督。
第九条 区总工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学习培训。根据年度协商工作重点制定培训计划,采取线上线下集中授课、交流观摩、案例研讨、模拟协商等多种方式组织培训,对集体协商指导员每年培训不得少于16课时。
(二)统筹使用。区总工会可根据全区集体协商工作需要,抽调业务能力强的指导员组成团队,集中研究全区集体协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编写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典型案例、经验汇编和指导手册,指导集体协商工作。
(三)加强集体协商指导组建设。集体协商指导组由市级集体协商指导员组成,设组长一名,指导组要规范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统筹配备使用指导员,明确指导员具体负责的片区、行业和企业,实现对街道(地区)总工会、功能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和商务楼宇的全覆盖。加强对本区集体协商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和个案的研究,选树宣传集体协商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强化对基层协商工作的指导服务。
第十条 属地总工会作为区级指导员的聘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部署任务、信息录入、考核聘用等。

第六章 考核与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时间原则为每年的12月份,区总工会根据年度协商工作重点和指导员工作职责统一组织安排。通过组织召开测评会,听取专职指导员个人总结,围绕理论水平、态度表现、工作能力、协商成效、基层满意度等内容进行测评。市级指导员的考核结果,每年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十二条 激励约束。指导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档。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应当予以解聘;优秀档次比例不超过30%,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考核激励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工作业绩特别突出、获得优秀档次的指导员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退出机制。退休返聘的指导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聘用单位予以解聘,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级总工会,及时更新集体合同数据库相关信息。
(一)聘用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遵守工作要求,不服从工作调度,损害工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能履行工作职责、不能有效完成工作任务,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三)因本人身体健康状况和家庭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影响正常履职的。
(四)年满65周岁的。
(五)指导员在聘期内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的,需提前30日通知聘用单位,办理好工作交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区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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