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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5-11-05   本文被访问次数:5227

 

民主管理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新形势下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为贯彻落实市总“1+15”文件,进一步做好民主管理工作,根据区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级工会组织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摆在突出位置,进一步健全“党委统一领导,行政主体到位,纪委监督检查,工会主动配合,职工积极参与”的民主管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全区深入推行以“集体协商、职代会、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为重点,多种形式厂务公开制度为补充”的“3+多”民主管理模式,着力解决职代会简单化、缺乏实效,着力解决集体协商程序不规范、协商质量不高,着力解决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依法保障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切实保障职工民主政治权利和劳动经济权益。经过五年努力,全区已建会企业集体协商和职代会建制率均达到85%以上。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职代会制度
要规范职代会的组织工作。企事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企事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5%确定,最少不少于30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20%,一线职工代表人数不低于50%;区域(行业)职代会职工代表总数不少于30人,每家企业至少要有1名职工代表。职代会每届任期为3至5年,任期届满应及时换届。
要严格职代会的时间和程序。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职代会的时间、内容要提前10日向上级工会报告。会议有关文件应于会议召开7日前送达职工代表。其中,企事业单位改革涉及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应广泛征求职工意见,赞同人数达到70%以上方可提交职代会讨论。职代会决议应于3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会议文件应及时归档,会议备案表于会议结束后10日内报上级工会。职工代表讨论应纳入职代会正式议程。
要严格落实职代会的职权。职代会议题、议案应由企事业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企事业协商确定。集体合同草案、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国有及其控股企业重大改革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职代会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企事业年度经营发展情况及改革方案的报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等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
区总工会要建立全区企事业单位职代会备案制度和职代会工作信息库,动态掌握全区职代会制度运行情况。街道、地区及功能区总工会要以指导单独建会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代会制度及工作制度为重点,着力提高建制企事业数量,组织开好区域(行业)职代会。产业工会要着力抓好本系统企事业单位职代会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区级行业职代会建设。企事业工会要着力加强本级职代会规范化建设,落实职代会职权和职代会决定事项。
(二)提升集体协商质量
企业工会应主动提出书面协商要约,企业拒绝或拖延平等协商的,应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会商解决,情节严重的,提请劳动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企业集体协商每年不少于1次。企业工会应做好协商前的准备,广泛听取职工意见,了解掌握企业经营状况、分配方案等相关信息,确定协商内容,选好协商代表。职工协商代表要充分发表意见,协议草案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协议文本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协议生效后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街道、地区、功能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要在同类企业集中、行业特点突出的区域推进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要加强行业协商主体建设。当工会方代表缺失时,由上级工会代行协商,同时积极指导行业工会联合会建设。要在小微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比较集中的社区(村)、楼宇开展区域集体协商,以确定本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为重点,解决区域行业特点不突出、小微企业无法独立开展协商的问题。
要做好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协商。已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并签订了集体合同的企事业单位,要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与集体协商同步推进。重点在非公中小型企业集中的街道地区、社区(村),推行区域性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三)推行职工董事监事制度
在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依法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规则。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充分发表意见,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应建立而未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企业工会应督促企业依法建立,拒不建立的,要及时报告上级工会。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能代表和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经职代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应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选。要落实述职评议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情况要向职代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的评议,每年不少于1次。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培训制度,认真组织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加市区总工会培训。
(四)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
要规范公开内容。企事业单位集体合同文本和劳动规章制度、奖励处罚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裁员的方案和结果、社会保险以及企业年金的缴费情况、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和职工培训计划及执行的情况,以及国有及其控股企业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的“三重一大”事项和企业负责人薪酬,应按照规定向职代会公开。
要严格公开时限。企事业单位凡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出台前15日之内向职工公开。凡职代会审议、决定、通过的事项应于闭会后的3日内公开。
要拓展公开形式。职代会闭会期间,企事业单位应当通过职代会团(组)长会议、厂情发布会、公开栏、发放书面材料或者单位内部信息网络等日常形式公开厂务信息。探索和推行经理接待日、劳资恳谈会、总经理信箱等多种形式的公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街道、地区、功能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要不断健全完善民主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互配合,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工会作为小组办公室的牵头单位,要会同各成员单位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厂务公开协调会,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推动民主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监督检查。
各街道、地区、功能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要按照厂务公开“两书一查”制度的要求,认真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自检自查,自查面不低于企业总数的20%。要以民主管理建制情况、作用发挥情况、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民主管理工作情况以及创新民主管理工作的作法与成效等为重点,对领导是否重视、制度是否健全、责任是否明确、工作是否规范、效果是否明显、群众是否满意等作为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推动全区建制率的提高和制度的规范运行。对于存在问题的企业,要督促其进行整改。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街道、地区、功能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要通过宣传培训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者对民主管理工作的认识,提升企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要通过典型单位的示范作用,以点带面,推动民主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民主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丰富内容与形式。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传统和新兴媒体,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和工作成效,努力扩大社会影响,为推进民主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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