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
26人以上,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
201人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
1001人至5000人者,设委员15至21人;
5001人至10000人者,设委员21至29人;
10000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
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新建工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会员人数较多的工会,副主席可设2-3人,会员人数较少的工会也可不设副主席。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设立女职工委员会或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设立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参考《条例》
二、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3至7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人,必要时也可设副主任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