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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审工作会议文件汇编
2013-09-04  

 

 
 
北京市经审工作会议
文 件 汇 编
 
 
 
 
 
 
 
 
 
 
 
 
 
 
北京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2011年7月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转发《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的通知
(京工发〔2011〕51号 2011年6月13日)...........(1)
北京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
 加强县级工会经费审查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京工审字[2011]2号 2011年3月21日).........(11)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关于对 下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工审字[1999]94号 1999年11月3日)........(17)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本 级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工审字[1999]95号 1999年11月3日).........(21)
北京市工会经费预算三审制度暂行办法
(京工发[2010]63号 2010年11月22日)...........(26)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内部审计办法(试行)》和《工会企事业审计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工发[1997]17号 1997年7月1日).............(31)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会主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企业破产和兼并、重组中工会资产清查审计办法》的通知
(京工审字[1998]83号 1998年9月22日)........(37)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会基本建设审计监督办法 (试行)》的通知
(京工审字[1999]98号 1999年11月3日)........(42)
北京市总工会重大投资项目联审监督暂行办法
(京工发[2010]62号 2010年11月22日)..........(45)
北京市经费审查委员会建立问询制度暂行办法
(京工发[2010]61号 2010年11月22日)...........(48)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会审计回访工作暂行办法》 的通知
(京工发[2010]41号 2010年7月20日)............(51)
北京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关于印发《工会系统领导干部及 工会企事业法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程序》的通知
(京工审字[2000]1号 2000年4月10日)..........(56)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会专项基金和专项拨款的审 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京工审字[2000]27号 2000年3月21日).........(61)
北京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会经审专用 经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工审办字[2011]4号 2011年6月23日)...........(65)
 
 
 
 
 
 
 
 
 
 
北京市总工会
关于转发《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的通知
 
(京工发〔2011〕51号 2011年6月13日)
 
各区、县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市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五届书记处第六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11年4月8日起正式发布施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工会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审计工作,规范工会审计行为,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维护工会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坚持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建立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条 工会审计是指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与效益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工会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工作体制。工会审计的制度和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定。
  第五条 经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审办),承担经审会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审计的职责。
  第六条 工会审计遵循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
  第七条 经审会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阻碍工会审计人员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工会审计人员。
  第八条 工会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中,应当恪守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等基本审计职业道德和审计纪律。
  第九条 经审会的审计结果作为同级工会、上级工会及其有关部门评选先进和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工会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
 
第二章 工会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经审会应当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经审会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上级经审会对下级经审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经审会委员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工会干部和会员担任并经民主选举产生。县级以上工会经审会委员人数不少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人数的20%,最低不少于5人。经审会委员中具有审计、财会专业知识的人员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工会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审会委员。
  第十五条 全国总工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以及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经审会,应当设置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全国总工会经审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和机关工会联合会经审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七条 经审会主任按同级工会副职级配备,纳入同级工会领导干部序列。地(市)级以上工会经审会主任应当专职配备。经审会主任的任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上一级经审会的意见。
  第十八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和机关工会联合会应当设置经审办,列入同级工会机关机构编制序列,配备专职干部。经审办主任、副主任应当列入同级工会机关部门正、副职级领导职位。
  第十九条 经审办应当由具有审计、财会及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组成。省级工会经审办一般不少于5名专业干部;地(市)级工会经审办一般不少于2名专业干部;经费管理总量较多的县级工会经审办应当配备专业干部。
  第二十条 工会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
  第二十一条 经审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可以聘请具有审计、财会等专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与审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会审计人员不得从事被审计单位的经济管理活动;在办理审计事项中,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被审计单位需要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工会审计职责
  第二十三条 经审会对同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和下一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经费计提和拨缴情况;
  (三)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五)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工程;
  (六)对外投资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八)经费使用效益和资产经营效益情况;
  (九)撤并时的财务清算情况;
  (十)工会管理和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各类基金的收支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有关事项。
  以上事项,必要时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第二十四条 经审会接受同级工会干部管理部门的书面委托,对同级工会涉及经费、资产及有关经济活动管理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 经审会应当在审计职责范围内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经审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经审会应当配合协助上级经审会开展各项审计工作。
    
第四章 工会审计权限
  第二十七条 经审会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电算化数据以及与其经济活动相关的计划、批文、合同等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经审会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电算化数据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相关的资料、资产。
  第二十九条 经审会有权对审计涉及的相关事项,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经审会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相关的资料,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经审会有权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三十二条 经审会有权对审计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三十三条 经审会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重大资产损失等问题,有权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经审会报告。
    
第五章 工会审计程序
  第三十四条 经审会根据同级工会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和上级经审会的要求,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五条 经审会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成立审计组,制订审计实施方案。
  第三十六条 经审会应当于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报经审会主任批准后,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并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审计组通过审查财务资料、有关文件和会议记录,核实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开展审计,取得审计证据,做好审计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九条 审计组对相关事项实施审计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制度作出审计评价,对需要整改的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形成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第四十条 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应当向审计组回复书面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同无异议。
  第四十一条 经审会审核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研究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后,出具经审会的审计报告,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并将经审会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经审会的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给出具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的经审会。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员对经审会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出具审计决定的上一级经审会书面申请复审。上一级经审会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60日内,应当作出复审决定。复审期间执行原审计决定。
  第四十四条 经审会发现下一级经审会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有重大错误的,应当责成下一级经审会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决定。
  第四十五条 经审会应当建立审计整改督查制度,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回访,督促其落实整改意见,执行审计决定。
  第四十六条 经审会应当每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十七条 经审会对办理的审计项目、专项审计调查、审计复审、审计回访等,按照工会审计业务公文处理规定和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档案。
 
第六章 工 作 保 障
  第四十八条 各级工会领导班子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支持工会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各级工会领导班子应当听取经审会的审计结果报告,按照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的要求,明确责任,制定措施,落实整改。
  第五十条 经审会主任应当参加(或者列席)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常委会议和研究工会重大经济活动的会议;经审办主任应当参加(或者列席)涉及工会经费、资产和相关经济活动的会议。
  第五十一条 各级工会应当为经审会及其经审办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工作条件,按规定比例安排经审专用经费,纳入本级工会年度经费预算。
  第五十二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工会审计人员队伍建设,落实经审会主任任期培训制度和工会审计人员培训规划,做好工会审计人员的配备、使用、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各级工会应当支持经审会加强审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健全审计工作运行机制,完善审计质量评价体系,实施工会审计人员业绩评价和奖惩制度。
  第五十四条 上级经审会应当加强对下级经审会的业务指导和工作支持,对在工会审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相 关 责 任
  第五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经审会根据情节轻重,向同级工会提出批评、处罚或者处分等建议,同级工会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审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审计规定的;
  (六)阻挠工会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八)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者检举人员的。
第五十六条 工会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工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处罚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工会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相关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   
  第五十七条 各级工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八条 上级经审会应当指导和督促下级经审会执行本条例,对下级经审会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县级工会
经费审查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京工审字〔2011〕2号 2011年3月21日)
 
各区、县总工会,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局、总公司工会,各产业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市总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县级工会经费审查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总工发[2010]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级工会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县级工会
经费审查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
(2010年1月19日)
  
  为切实加强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工会经费审查审计监督工作,充分发挥经审组织在工会工作全局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县级工会经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对工会经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随着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会组织的不断壮大和工会经费收缴“一改三策”的实施,县级工会经费总量不断增加,资产规模日益扩大,县级工会经审组织肩负的审查审计监督任务日益繁重。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必须大力推进县级工会经审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大审查审计监督力度,确保县级工会经费和资产的安全,促进工会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
  2.县级工会经审工作直接面向基层、贴近职工,是工会经审工作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加强县级工会经审工作,是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的客观要求,也是工会顺利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近年来,县级工会经审组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大力加强自身建设,在推进县级工会工作创新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县级工会经审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加强县级工会经审工作是工会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加强县级工会经审工作的指导思想
  3.加强县级工会经审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要求,从加强工会经费审查审计监督的现实需要出发,深入研究县级工会经审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县级工会经审工作新途径新方法,以加强县级经审组织和制度建设为基础,以提高经审干部素质为保证,进一步加大县级工会经审工作力度,推动形成组织机构健全、制度机制完善、审查审计规范、监督成效明显的县级工会经审工作新局面,切实发挥经审组织在工会工作全局中的服务保障作用。
  三、县级工会经审组织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4.县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依法对本级工会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审计监督,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5.坚持和完善本级经费预算、决算的审查审计监督制度。本级年度经费收支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需同级经审会全体会议审查通过;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决算)需经同级经审会审计,审计结果向经审会全体会议报告,由全体会议审查通过。
  6.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全国总工会关于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按照全国总工会经审会《关于加强专项资金审计监督的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县级工会各类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促进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防止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截留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能。
  7.加强对县级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的年度审计监督,促进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开展工会资产审计,促进工会资产监管和运营效益的提高。
  8.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县级工会投资项目、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工程的全过程审计监督,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
  9.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有关部门的委托,对县级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乡镇(街道)工会、基层工会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10.加强对乡镇(街道)工会、基层工会经审工作的指导和服务,促其不断完善经审工作制度,规范工会经费审查审计监督工作。通过经审会直接审计、委托审计或片审、互审、聘请特邀审计员审计等方式,对基层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年审计覆盖率不低于20%,确保五年审计一遍。
  11.完善审计程序,健全审计档案,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和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审计,不断提高审计质量,规避审计风险。制定审计回访、督查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
  四、健全县级工会经审组织和工作机构
  12.县级工会换届选举时,经审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生。经审会委员人数不少于工会委员会委员人数20%,最低不少于5人。经审会委员经民主选举产生,由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和业务能力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工会干部和会员群众担任,审计、财会专业人员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
  13.经审会主任应按县级工会副职配备,设立常委会的进入常委会。县级工会换届或届中调整时,经审会主任人选应以书面形式事先征求上级工会经审会意见。
  14.经审会下设办公室,本级年拨缴经费收入200万元以上的,应独立设置经审会办公室。经费管理总量较多的县级工会,应配备专职经审干部。
  15.经审会办公室主任按县级工会部门正职配备,列席涉及工会经费、工会经济活动及其它与审查审计监督工作有关的会议,参与工会经费、资产管理等相关制度办法的研究制定。
  16.完善经审会议事规则和经审办工作制度,充分发挥经审会委员在审查审计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17.整合内部资源,运用社会力量,建立并不断充实特邀审计员队伍,确保工会审计任务的完成和审计质量的提高。
  五、提高县级工会经审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18.加强对县级工会经审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用科学理论武装经审干部的头脑,引导经审干部进一步增强做好经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敢于负责,坚持原则,求真务实,积极开拓,切实履行好审查审计监督职责。
  19.加强对经审干部的业务培训,引导经审干部认真学习有关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审计工作动态,更新观念,拓宽思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支持和组织经审干部参加有关专业资格证书考试,力争实现审计人员持证上岗。
  20.加强经审干部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和廉政建设,严格遵守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工作纪律,增强经审干部客观公正、廉洁从审的意识和能力,始终把廉政建设作为工会经审工作的生命线。
  六、加强对县级工会经审工作的领导
  21.县级工会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经审工作,定期听取经审工作汇报,研究经审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支持经审组织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带头接受经审组织的监督,及时研究整改审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维护经审干部的合法权益,对于拒绝审查审计监督或打击报复经审干部的,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22.县级工会要为经审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经审会及办公室的专用经费和日常经费,应按照上级工会规定比例和工作需要,纳入本级年度经费预算,保障经审工作的正常开展。
  23.上级工会经审组织要加强对县级工会经审工作的指导,及时了解掌握县级工会经审工作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分类指导意见。大力推进县级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总结经验,选树典型,表彰先进,推动县级工会经审工作创新发展。加大对县级工会特别是经济比较困难的县级工会经审工作的支持力度,确保县级工会经审工作的有效开展。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关于
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工审字[1999]94号 1999年11月3日)
 
各区、县、局、总公司、产业、直属基层工会:
  北京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根据《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的暂行办法》的精神,制定了《北京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关于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市总经审会每年将制定对下级工会审计监督的计划,由市总经审会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审计时间在实施审计前一周通知被审单位。各区、县、局、总公司及产业工会应根据文件精神制定本系统下审办法。
 
 
 
北京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关于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办法(试行)
  
  一、为了加强对下级工会经费的审计监督,依照《工会法》、《审计法》、《工会章程》、《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的暂行办法》和北京市总工会《工会内部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下级工会经费审查监督是指北京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经费、财产的收、管、用情况及工会经费用于投资兴办企事业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必要时对工会经管的其他经济项目进行审计。
  三、市总经审会每年制定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的计划,并按计划负责组织实施。
  四、审计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全总、市总有关规章制度。
  五、审计范围及重点
  1.经费(基层工会含会费)收入及分配是否真实、完整、合规,有无截留、转移收入、漏欠应解经费的情况。
  2.经费使用及管理是否符合上级工会有关规定,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达标,经费使用是否符合工会经费使用的原则及方向,有无工会资产流失及违纪违规问题。
  3.检查上级工会的专项补助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挪用及改变专款用途等问题。
  4.检查各种基金提取、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符合全总、市总有关规定,有无违反上级工会规定,私提乱用现象。
  5.检查对下级工会补助及对所属企事业单位投资及效益情况,有无投资不善形成呆账、死账或效益不佳等造成工会资产流失现象。
  6.检查下级工会财务民主管理情况和工会经审会对本级工会经费及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的情况。
  7.检查下级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及经济效益情况。
  8.检查本级工会(含本系统)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9.本级工会资产管理情况是否真实、合规及安全完整。
  10.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六、被审单位应当依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准备审计资料。并由工会经审会及工会有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需要提供的会计资料一般为:
  1.经费预、决算报表;
  2.全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
  3.上级工会批复及有关财务文件;
  4.有关投资借款协议、经济合同文本;
  5.其他有关财务规定办法及审计所需的资料;
  6.本级工会经审工作台账及审计有关的工作底稿。
  七、审计时限一般为上一会计年度,如有特殊需要可向前追测。
  八、审计程序
  1.市总经审会根据年度工会经费审计监督工作计划,制定下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小组,于实施审计前一周向被审单位发审计通知书。
  2.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要求,准备向审计组提供相关的审计资料,并确定本级工会经审会及工会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
  3.审计小组依据工作计划及重点,按照本办法第四、五、六条实施审计。审计小组通过审查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函证等方式取得证明材料。
  4.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初稿,审计报告初稿应向被审单位征求意见,经核实修改后形成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送被审单位签章后按规定呈报归档。
  九、本办法自1999年11月起实行。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对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试行)》的通知
(京工审字[1999]95号 1999年11月3日)
 
各区、县、局、总公司、产业、直属基层工会:  
  北京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据《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全总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工会的实施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市总经审会。
 
 
 
北京市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对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试行)
 
  一、为更好地落实《工会法》关于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职责,加强对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根据《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全总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和市总工会《工会内部审计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是指全市各级工会按《工会预算管理办法》规定所管理的本级工会经费及财务收支形成的工会决算。
  三、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在召开审议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全体委员会议之前组成审计小组对本级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以下简称预审工作)。
  区县及产业工会的预审工作,一般由本级工会内审机构或本级工会专职经审干部组成审计小组进行;局、总公司、集团及基层工会可由本级工会经审会主任或副主任组织懂财务、会审计的经审委员1-2人组成审计小组实施。 
  四、预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应在征求本级工会财务部门意见后形成审计报告,在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计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会议上与本级工会财务部门所做的预算执行情况编制说明一并作为提交审议的文件。
  五、预审工作要依据《工会内部审计办法》和参照《北京市内部审计规范》进行。 
  (一)审计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全总、市总有关规章制度;
  3.经上级工会批准的上一年度本级工会预算。 
  (二)审计内容 
  1.预算收入执行情况 
  包括:拨交经费收入;
  会费收入(只限基层工会);
  事业收入;
  投资收益; 
  政府或行政补助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其他收入。 
  2.预算支出执行情况 
  包括:职工活动费支出; 
  会员活动费支出(只限基层工会); 
  工会业务费支出; 
  工会行政费支出; 
  专项资金支出;
  事业支出;
  补助下级支出;
  其他支出; 
  上解经费支出。 
  3.滚存经费结余。 
  4.各种基金及代管经费支出。 
  (三)审计要求
  工会财务部门应当向审计小组提供以下审计资料并配合预审工作。
  1.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2.上级工会财务部门对本级工会预算的批复; 
  3.上级工会拨款或补助批文; 
  4.有关经济事项的合同或协议文本;
  5.其他有关财务规定、办法及预审工作所需要的资料。 
  (四)审计程序 
  1.本级工会在年度工会决算编制完毕时应及时通知本级工会经审会并按审计要求准备相关资料。 
  2.经审会在接到通知后,应在五天内组成审计小组并书面通知本级工会安排有关人员配合预审工作。
  3.审计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审计,通过审查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有关文件资料,检查存款、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式取得证明材料。 
  4.审计小组实施审计后,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由经审会主任签发。报送本级工会及抄送本级工会财务部门。审计报告初稿应履行向财务部门征求意见及核实、修改的程序。 
  (五)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评价; 
  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
  预审工作结束后,应按《工会经审手册》的要求填写专项审计报告并按规定归集审计工作底稿一并归档留存。
  六、审计时间 
  对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预审及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议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工作应于上级工会对本级工会决算要求报送时间之前完成。  
  七、本办法自1999年11月起实施。

 
 
  (注:审计内容中会计科目按新制度执行)
北京市工会经费预算三审制度暂行办法
(京工发〔2010〕63号 2010年11月22日)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监督职能,对工会经济活动实行全覆盖、全过程监督,依据《工会法》、《工会章程》建立预算、决算、经费审查和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三审制度,是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通过预算审查、备案,半年预算执行情况中期审查,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对工会全年经济活动实施三次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工会组织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级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工会资产管理和各项专用基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查监督,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者会员大会报告。
  下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支持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并为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条件。
 
第二章 预算审查、备案制度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召开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对本级工会年度预算草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 工会预算草案的审查,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的原则进行。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经费结余以及相关的经济活动。
  第八条 提交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书面材料,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提交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九条 提交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书面材料包括预算草案,草案编制说明及有关明细资料。
  第十条 会议审议时,预算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应当到会作说明,听取审议意见,接受质询。
  第十一条 工会领导机构应当认真听取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和改进建议,责成有关部门对预算进行调整,并向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作出调整说明。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对审查后的预算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预算草案,经过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并经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备案。
  报上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备案的材料包括:预算表、预算说明和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的会议纪要,材料应当签章齐全。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所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应当在预算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中期审查制度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的7月对本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半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审查内容
  (一)预算执行情况;
  (二)预算调整方案;
  (三)重点工作专项资金、专项基金和重大投资的预算执行情况;
  (四)按照《北京市工会审计回访工作暂行办法》规定,检查上年度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
  (五)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确定的其它项目。
  第十七条 审查工作结束5个工作日内,应当形成审查报告,向本级工会委员会汇报,并同时报送上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在每年的8月,应当对下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半年预算执行情况中期审查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 督促检查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二)对下一级工会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审查审计情况;
  (三)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台帐和档案管理的情况。
  第二十条 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督促检查情况,应当向本级工会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在年度末制定对本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下一级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方案,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内容
  (一)预算执行情况;
  (二)各种专用基金、专项资金收支、重大投资和借款的管理和使用及滚存结余情况;
  (三)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纪;
  (四)资产管理以及其它应当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或决算的审计,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和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审计资料清单。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的资料
  (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和在其它金融机构开设的全部账户;
  (二)内部财务管理及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规定;
  (三)会计凭证、账簿、报表;
  (四)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
  (五)与经费有关的审批文件、资料;
  (六)各种财产物资盘点表,债权、债务明细表;
  (七)审计组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交承诺书,对其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和其它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派出的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终结,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依据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送被审计单位并向本级工会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附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工会经费预算三审制度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按照依据法律法规和工会规定、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此件发至各区、县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市总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北京市总工会
关于印发《工会内部审计办法(试行)》和
《工会企事业审计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工发[1997]17号 1997年7月1日)
 
各区、县、局、总公司、产业、直属基层工会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市总直属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工会内部审计办法(试行)》、《工会企事业审计监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执行。执行中有何经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总工会。
 
 
工会内部审计办法(试行)
 
  一、为了加强北京市工会系统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审计监督,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促进收好管好工会经费,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工会内部审计是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监督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三、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市总工会、区县工会、直管经费的产业工会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可与经审办公室合署办公。局、总公司工会应由驻会经审委员和本级经审会中懂审计财会业务的委员进行。
  四、工会内部审计机构接受本级经审会和本级工会委员会的领导。
  五、内部审计监督的事项:
  1.本级经费收支及管理的情况。
  2.工会机关经费使用及管理情况。
  3.本级工会财产管理情况。
  4.本级工会形成的各种专用基金收支情况,包括:保险互助基金、送温暖基金、财务专用基金、超收回拨基金等。
  5.各种专项经费和补助款项的使用管理情况。
  6.内部控制制度及财经法纪执行情况。
  7.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8.所属企事业上缴的各种款项收支情况。
  9.本级工会存贷款利息及其他往来款项。
  10.本级工会所属企业、事业的审计监督。
  11.工会主席、主管财务副主席及财会主管人员的离任审计。
  12.经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
  13.其他审计事项。
  六、工会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2.审核会计凭证、账表,检查财产、资金,检测财务会计软件,调查有关文件和资料。
  3.参加有关会议,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索取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
  4.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同意,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5.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关责任人,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意见。
  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7.对基本建设改造装修工程拨款实施先审计后拨款和先审计后结算工程款制度。对所属单位的专项补助提出意见。
  8.工会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工会系统的特点对工会经费收缴、拨解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调查。
  9.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工会有关规定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经单位领导人同意,按有关文件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责令其退还非法所得,甚至诉诸法律机关处理。
  七、所属单位有关人员提任、评先、调离和表彰时应事先听取工会内审部门的意见。
  八、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质量标准及档案归集等按《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要求实施。
  九、根据需要工会内部审计机构可聘请审计顾问协助工作,也可以将有关专项审计委托社会审计、会计事务所进行。
  十、各级工会要对本级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经费和专项审计费用在本级经费预算中予以保证。
  十一、本办法适用于市总工会、区县局总公司工会和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执行《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企事业审计监督办法(试行)
  一、为了加强工会企事业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维护工会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工会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全国总工会工会企事业审计监督的暂行办法》规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主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技协、工会投资参股或与其他单位合资合作的经济实体。
  三、各级工会对本级工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实行审计监督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监督和考核其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四、工会企事业审计监督工作,由主办工会经审组织或工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企事业单位根据审计业务量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设置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五、工会企事业审计监督的程序、质量标准、方法、权限及档案归集等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要求规范实施。
  六、工会企事业审计监督的事项
  1.财务计划、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2.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
  3.经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
  4.下属单位或有独立账号的部门的定期审计和专项审计。
  5.单位经济效益、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等审计事项。
  6.单位财会主管人员、所属下级单位经营负责人变更时的离任审计。单位法人代表的离任审计工作由主办工会责任。
  7.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或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事业单位,目标责任书或承包经营合同及其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合同到期时对该单位负责人的奖惩兑现由主办工会审计确认。
  8.工会企事业资产所有权转移或单位撤、并、转前单位财产、资金和债权债务依据有关规定的审计清算。
  9.工会企事业财产管理情况。
  10.其他应审计的事项。
  七、工会企事业对本单位与境内、境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八、工会企事业基本建设项目及改造装修工程,依据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或委托社会审计、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九、基本建设项目改造装修工程依据有关规定单项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的审计监督由建设单位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审计结果报上级审计部门备案。单项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审计监督由上级审计部门负责。
  十、对工会企事业经营负责人评先或表彰,应事先听取工会内审部门的意见。
  十一、工会企事业单位审计业务接受主办工会内部审计部门的领导。
  十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工会主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企业破产和兼并、重组中工会资产清查
审计办法》的通知
(京工审字[1998]83号 1998年9月22日)
 
各区、县、局、总公司、产业、直属基层工会:
  现将《北京市工会主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企业破产和兼并、重组中工会资产清查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市总工会审计处。
 
 
北京市工会主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试 行)
 
  一、为加强工会组织的廉政建设,提高工会干部廉洁自律的素质,完善工会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根据中纪发【1998】2号文件的精神和市总工会《工会内部审计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审计对象一般指工会主席和主管财务的工会副主席。上述人员由于任职届满、工作调动、职务变更、离退休等原因,在离开原工作岗位前均应根据本办法对其任期内各年度财务工作和经济活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三、审计主要内容
  1.任期内本级各年度经费收入、上解、管理和使用情况。
  2.工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各项专用基金提取和使用情况。
  4.本级工会主办的企事业收益上交和使用情况。
  5.工会投资收回和收益实现及经济合同、协议履行兑现情况。
  6.债权和债务情况。
  7.需要审计的其他项目。
  四、审计依据和准备工作
  1.离任审计要依据《工会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审计对象在任期内各年度财务工作和经济活动结合工会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
  2.审计对象和所在单位在进行审计事项前须提供如下资料:
  (1)审计对象的述职报告、任期内有关财务工作和经济活动方面的总结材料。
  (2)有关会计资料、账目、报表、凭证等。
  (3)财务、财产管理的有关制度。
  (4)有关经济合同及履行情况资料。
  (5)债权债务资料。
  (6)有关基本建设项目资料。
  (7)有关工会企事业经营管理资料。
  (8)其他有关资料。
  3.审计对象在离开原工作岗位前,同级工会经审会应向上级经审会报告,并组成审计小组。审计一般采取同级审或上级助审、上下联审的办法,特殊情况也可在请示上级经审会同意后,采取委托社会审计的方法进行。
  五、审计程序
  1.审计小组在审计时要听取审计对象及有关人员介绍情况,并可采取适当的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2.查阅复核相关会计档案资料,核实账、库、物,做出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
  3.协助有关人员编制审计时象离任前工会资产及有关经济事交接清册。
  4.写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征求审计对象及被审单位意见,由审计对象和被审单位签署意见后提交同级工会和经审会。
  5.同级经审会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在十五天内签署审计意见并抄送审计对象及被审单位。
  6.审计工作结束后,经审会将审计报告副本报上级工会经审会及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干部管理部门。若发现重大问题可按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反映。
  7.经审会可根据审计情况向被审单位提出改进工会经费收管用及加强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的建议。
  六、各级工会财务负责人、经管人员及其他参与经济事项必须进行审计的有关人员的离任审计,根据其职责范围、工作权限可参照本办法由同级工会经审会进行。
 
 
 
 
 
 
企业破产和兼并、重组中工会资产
清查审计办法(试行)
 
  一、为保证工会资产的完整,维护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企业破产法》以及《工会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和市总工会《工会内部审计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破产企业的工会资产按规定属于工会法人资产。不得认定为企业破产后的破产资产,不得列入企业破产资产进行清偿。
  三、企业宣布破产前,企业工会和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及时报告上级工会,并同时组织对工会资产进行清查审计工作。
  四、清查审计主要内容和程序
  1.工会所拥有的各项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及属于工会所有的各类资产和实物,进行分类清盘造册。
  2.审查各类账目,确定账、实是否相符。
  3.清理债权、债务,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4.冻结银行存款,清点库存现金及有价证券。
  5.工会投资兴办的企事业的各类所有者权益所形成的资产。
  6.编造清盘时限的资产负债表。
  7.工会资产清查审计后要有专人负责保管。
  五、切实加强对破产企业工会资产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借企业破产之机突击分钱、分物、,或挪用、占用、占有、侵吞工会资产。
  六、按照《工会法》规定,将企业宣告破产前企业拖欠的应拨缴工会的经费逐年清理,核准金额,应破产前归还。
  七、破产企业所拖欠的工会经费,应由上级工会做为债权人,向企业破产清算小组提出债务清偿报告,并纳入债务偿还序列,归还的经费应按规定比例上缴。
  八、破产企业工会资产清查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将清查审计结果报告上级工会备案,清查审计的会计资料应交上级工会妥善归档保管。
  九、企业破产终结后,企业工会应依照《工会法》、《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工会资产移转上级工会处置,认真办理工会资产移转手续。
十、兼并企业或重组企业工会,资产清查审计参照破产企业清查审计方法,按照工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工会资产兼并或重组后的处理,由上级工会负责组织实施。被兼并或重组企业的工会组织先将工会资产、会计资料经清查审计后,自行妥善保管,然后由双方企业工会、经审会办理交接或合并手续,上级工会负责监督。
十一、破产和兼并、重组企业在进行工会资产清查审计工作中,要严格依照《工会法》的规定,做好工会资产产权界定工作,履行维护职能,做到高度重视,反应及时,组织周密,防止工会资产流失。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工会基本建设审计监督办法
(试行)》的通知
(京工审字[1999]98号 1999年11月3日)
 
各区、县、局、总公司、产业工会、市总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北京市工会基本建设审计监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局、总公司、产业工会凡涉及基本建设支出应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北京市工会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试行)
 
  一、为了加强我市各级工会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与审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北京市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审计的暂行规定》和北京市总工会《工会内部审计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凡使用工会经费(包括同级财政、行政补助、接受捐赠等)进行单项工程在5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装修及修缮项目,必须经本级工会一定程序集体研究决定,本级工会经审会或工会内部审机构需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投资决策。
  三、工会基本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方可委托设计。根据设计概算按《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预算审批,方可进行施工准备工作。
  四、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领导和管理,严格按基本建设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并规范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应履行事先审计程序。
  五、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选派责任心强、懂基本建设的人员作为建设单位委托责任人进行现场管理,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严格控制施工变更洽商数量,健全签订变更洽商手续。
  本级工会经审会或工会内审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现场监督小组,实施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全过程审计监督。建设单位要及时主动向有关方面汇报工程进展情况,遇有需要追加投资及项目重大变更时,应及时向审批单位及经审会报告。
  六、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要严格控制拨付施工进度款,在竣工前必须按合同价预留不少于25%的工程款,待工程决算进行审计终结后,按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
  七、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审计可以由经审会或工会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也可以由经审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费用在工程费用中列支。
  八、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和决算审计后应及时做出项目总投资决算,交本级经审会或工会内审机构审计后方可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工会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结转交付使用财产手续。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准转入工会资产管理,不准核销基本建设费用。
  九、单项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下的项目,也应履行相应的民主决策程序,择优选择施工队伍。工程预算必须经过本级经审会或内审机构审计后,方可签订施工合同。施工中的管理、工程款的拨付及竣工决算审计按本办法第五、六、七条办理。
  十、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用工会经费投入和用本单位自筹资金进行以上项目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对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由主办工会经审会或内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十一、根据全总有关规定,上级经审会或工会内审机构有权对下级工会基本建设项目、装修及修缮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抽审。
 
 
 
 
 
 
 
 
 
 
 
 
 
 
 
 
 
 
北京市总工会重大投资项目
联审监督暂行办法
(京工发〔2010〕62号 2010年11月22日)
 
  第一条 为健全工会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机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工会经济活动健康、持续、高效发展,根据《工会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工会审计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联审监督,是指具有工会经审、纪检委、组织人事管理职责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和工作制度对重大投资项目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经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确定,对投入大额资金服务广大职工群众、开拓工会事业和促进社会发展有着显著影响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总工会本级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联审监督应当坚持依照法律与工会规定、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  联审监督工作由市总党组指派的召集人组织实施,向市总工会负责。
  第七条 联审监督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经审办,负责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联审监督成员部门根据部门和联审监督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联审监督召集人可以委托成员部门负责人,实施具体工作。
  第八条 承担市总工会重大投资项目的市总工会本级各工作部门、产业工会和所属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是项目的第一责任人,接受市总工会重大投资项目联审监督。
  第九条 联审监督程序
  (一)接受市总工会指派的工作任务、登记。
  (二)接受重大投资项目责任人报送的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三)对报送的项目资料进行合规复核,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召开联席会,听取项目责任人的说明,研究复核意见和建议。
  (五)形成会议纪要,向市总工会汇报。
  第十条 联审监督制度
  (一)备案制度:项目批准15日内,对项目资料的电子和纸质文档进行备案。
  (二)询问和质询制度:对备案资料存在疑问的,应当及时沟通询问,直至质询。
  (三)顾问制度:建立法律、财务、审计等顾问制度,对项目备案资料合规复核的工作提供专业服务。
  (四)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工会重大投资项目合规复核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审议项目责任人对监督意见的整改以及对建议的采纳情况。
  (五)检查制度:对项目实施中期以及对项目实施存在问题的,联审监督可以邀请相关部门、专业顾问对项目进行联合检查,听取项目责任人的工作情况汇报。
  (六)问询制度:对项目实施的日常工作中存在信访、举报、反映、突发事件等涉及经济方面问题的,通过对项目责任人问询的方式了解情况,直至审计核实相关问题。
  (七)谈话和诫勉制度:经联审监督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八)审计制度:项目结束,进行专项审计。对跨财务决算年度的项目,进行事中审计。
依据法律法规,由审计署、审计局依法审计的,审计报告(意见书)送联审监督办公室备查,不重复审计。
  (九)报告制度:以不定期、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向市总工会汇报和报告联审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程序未结束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此件发至各区、县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市总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北京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建立问询制度暂行办法
(京工发〔2010〕61号 2010年11月22日)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监督职能,保障工会经济活动健康、持续、高效发展,根据《工会法》、《工会章程》和工会审计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问询制度,是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组织的经济活动,存在信访、举报、反映、突发事件等涉及经济方面的问题时,通过问询的方式进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工会各级组织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开展问询工作,问询人可以是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人、委员、办公室负责人。
  第五条 问询的相对人包括:
  (一)本级工会领导机关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
  (二)本级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三)本级工会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四)本级工会组织参与设立基金组织的工会方主要负责人;
  (五)本级工会组织所主管的协会法定代表人;
  (六)下一级工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七)其它依法应当问询的工会经济活动负责人。
  第六条  问询时,可以要求问询事项所涉及的相关单位、部门、人员,参与说明、解释或者答复。
  第七条 提出问询,应当以《问询书》的形式提出,问询人应当在《问询书》上签字,加盖经费审查委员会或办公室印章。
  第八条 问询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一)具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问询相对人;
  (二)具有明确的问询事项;
  (三)具有明确的问询事由。
  第九条 问询相对人,应当在收到《问询书》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对《问询书》提出的问询事项作出书面说明,送《问询书》发出部门或指定的专门人员。
  第十条  问询相对人对存在《问询书》所涉及问题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具体情况和整改措施。对不存在《问询书》所涉及问题的,说明书应当作出解释。
  第十一条 问询人对问询相对人所作说明不满意或者问询相对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说明的,可以自收到说明或者说明期满之日起对问询中的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审计。
  第十二条 问询人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传播在问询中获悉的保密事项或者其它不宜扩散的情况。
  第十三条 问询相对人不办理或者不按期办理问询事项,拒绝问询人调查、核实、审计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其谈话、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此件发至各区、县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市总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北京市总工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会
审计回访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工发〔2010〕41号 2010年7月20日)
 
各区、县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市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北京市工会审计回访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北京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十二届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工会审计回访工作暂行办法
(2010年6月29日北京市总工会第十二届
经费审查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健全工会经审监督机制,规范审计整改行为,推动工会经济活动的持续、健康、安全发展,根据《工会法》、《工会章程》和工会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回访是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被审计单位就审计所涉及问题、意见及建议的整改落实、采纳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估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工会各级组织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审计回访的原则
  (一)依照法律、法规与工会规定、实事求是;
  (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三)坚持监控、预警、鉴证、咨询与服务;
  (四)遵循独立、客观、保密与回避等职业规范。   
  第五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回访工作。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本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的审计回访工作,可以邀请本级工会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资产管理部门参加,建立审计回访联席会议制度。
  第六条 审计回访的内容
  (一)检查、听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所涉及问题、意见及建议的整改落实和采纳情况;
  (二)征求被审计单位对提高工会审计工作质量的意见;
  (三)了解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期间依法审计以及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
  (四)其它有关内容。
  第七条 审计回访的方式
  (一)书面回访;
  (二)座谈回访;
  (三)实地回访;
  (四)其它方式。
  第八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一般性问题以及重要性程度较低的审计项目,应当采取由被审计单位书面报告的方式,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九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多个被审计单位普遍存在的问题,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的方式,召集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进一步调查存在问题的深层原因,共同研究审计问题整改措施,及时指导审计整改工作。
  对审计回访工作仅需要进一步沟通、确认一般性审计问题整改的,应当采取座谈回访的方式,及时约请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加快审计整改进程。
  第十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被审计单位存在重大、疑难问题以及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当采取组织相关人员到被审计单位实地回访的方式,与相关人员座谈、询问,对有关账册核查、函证,实施后续审计。
  实施实地回访应当组成2人以上的审计回访组,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的人员一般情况下应当回避,不宜参加实地回访组的后续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或其授权工作部门、单位,对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之日起的3个月后,应当实施审计回访。
  审计回访一般应当在实施审计后的12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实施审计回访应当以适当的方式提前向回访的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回访通知书》,载明审计回访的方式、回访的审计项目,需要配合的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以及时间安排。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回访通知书》后,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原因,经同意,审计回访工作可以延期办理。
  第十四条 审计回访应当纳入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年度计划,包括年度工作目标,审计回访方式、回访重点项目、实地回访单位或比例、时间安排等工作方案。
  审计回访的结果应当分类汇总,形成总结并向本级工会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回访中,对认真整改,措施得力,审计问题得以纠正落实的,应当形成确认记录;对整改措施不当,审计整改落实不充分的,应当给予指导,提出二次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对无正当理由,未按审计报告及期限要求落实整改的,应当给予批评并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当给予通报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回访工作情况可以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本级工会委员会通报,也可以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具有工会干部管理职责、民主评议监督、干部绩效考核、纪检监察等相关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通报。
  第十七条  本市工会各级组织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是落实本单位审计报告所涉及问题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根据审计回访具体情况,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需要对被审计单位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的,应当向本级工会委员会提交审计回访问责建议书。
  审计回访的问责由依法对责任人赋有管理职责的单位、部门实施。问责的方式主要有诫勉谈话、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情节严重、符合《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规定职责。
  第十八条  审计回访应当形成工作底稿和相关资料,按照《北京市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要求纳入审计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关于印发《工会系统领导干部及工会
企事业法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
审计程序》的通知
(京工审字〔2000〕1号 2000年4月10日)
 
各区、县、局、总公司、产业、直属基层工会经审会:
  为了配合京工发[2000]第10号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在本市工会系统贯彻〈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的贯彻执行,特制发了《工会系统领导干部及工会企事业法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程序》,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执行。执行中有什么建议和问题,请及时报市总工会经审会。
 
 
工会系统领导干部及工会企事业法人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程序
 
  为了指导我市工会系统领导干部及工会企事业法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提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质量,防范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根据国家、工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审计程序。
  本审计程序适用于我市工会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工会企事业法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本审计程序,由主办工会进行委托立项。
  一、接受委托,审计立项           
  在工会换届或在届中发生工会领导需要调离岗位时,上级工会组织部门负责向同级工会经审会发出审计委托书后进行立项。
  二、组织审计小组           
  上一级工会经审会在接到委托书之后,根据文件规定及业务量大小,审计时间要求等情况,确定主审单位,组织审计小组,安排审计时间。
  主审单位可确定以下形式:
  (一)委托审计对象的同级工会经审会;
  (二)由上一级工会经审会与审计对象所在的同级工会经审会联合组成;
  (三)由上一级工会经审会组成。
审计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小组向主审工会经审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审计实施           
  (一)审计准备阶段
  在组成审计小组后,审计小组人员应及时确定审计方案,做下列准备工作:
  1.研究确定审计时间、时限;
  2.确定审计程序;
  3.确定审计范围及重点;
  4.确定被审单位应准备的资料内容;
  5.送达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资料承诺书,审计通知书应由主审单位经审会主要负责人签发。
  (二)审计实施阶段
  审计实施时间,应安排在工会领导干部履行替补手续之后和新任与离任交接工作之前进行。
  审计实施阶段程序一般应为:
  1.被审单位应事先按审计通知书于3日内准备好各种资料,填好承诺书,安排有关人员配合审计小组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审计条件。
  2.离任的领导应在审计小组进驻后,做自我评价报告,既对自己经管期间的有关经济责任情况及需要明示的问题写出书面材料,并在审计过程中接受审计小组对有关情况的核实和询问。
  3.审计小组根据具体情况可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或向有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
  四、审计总结           
  (一)审计小组对全部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综合分析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在经修改的审计报告基础上,由主审工会经审会向委托单位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书。
  (二)审计报告形成程序应为:
  1.整理审计底稿和审计证据,归纳审计报告初稿。
  2.向审计对象及被审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对审计报告的异议,审计小组进一步研究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
  3.对审计报告3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4.审计小组对审计报告意见反馈情况应填写审计报告反馈表予以确认,由审计小组组长签字。
  5.审计小组在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主审经审会报告审计情况,由主审经审会审核审计报告书。
  6.审计报告书履行审计对象和被审单位(接任的领导)签字手续,并抄送审计对象及被审单位。
  7.审计报告书应附审计时点的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明细表,代管经费及往来款项现状明细表。
  (三)审计报告的呈报
  1.审计报告书经主审经审会主任签发,报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报送相关部门。
  2.审计报告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有关责任人应依据审计确认的资产状况履行经济责任的交接手续。
  3.被审本人如对审计报告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工会经审会申请复议。
 
 
 
 
 
 
 
 
 
 
 
 
北京市总工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会专项基金和专项
拨款的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京工审字[2000]27号 2000年3月21日)
 
各区、县、局、总公司、产业、直属基层工会:
  现将《北京市工会专项基金和专项拨款的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市总工会审计处。
 
 
北京市工会专项基金和专项拨款
的审计监督办法
 
  一、为加强工会各种专项基金和专项拨款的规范管理,根据《北京市总工会内部审计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工会专项基金和专项拨款的审计,一般由同级工会经审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定期进行审计,上级工会经审会负责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三、工会专项基金指按工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提取的专用基金,或由其他渠道筹集和形成的用于工会有关活动的各种专项资金。
  四、专项拨款指上级工会、政府或行政等方面拨给工会专门用途的款项。如工会建设补助款、送温暖活动补助款、劳动竞赛、劳模活动经费、回拨专项经费、补助经费等。
  五、专项基金审计监督的事项:
  1.各级工会按全总、市总有关规定提取的专用基金。包括:超收留成基金、财务专用基金、预算周转金、后备基金等。
  2.工会对外投资形成的投资基金。
  3.工会由固定资产形成的固定基金。
  4.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折旧基金)、职工住房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福利基金、职工医疗基金等。
  5.工会通过各种渠道筹集形成的送温暖基金。
  6.需要审计的其他基金。
  六、专项基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1.专用基金提取的资金渠道及额度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是否纳入同级工会财务的统一管理。
  2.专项基金是否依资金的性质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是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资金使用是否按年度或活动期前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是否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及程序进行审批及报告,做到先批后用、民主透明。
  4.基金是否按计划和权限规范使用,是否经主管领导审批。
  5.基金使用的手续是否完备,若有相关管理费支出,其额度及使用范围是否合理、合规。
  6.基金是否做到专款专用、先提后用,有无侵占、挪用或透支现象。
  7.基金增值的渠道和存储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
  8.基金所产生的收益和资金调度的收益是否全额入帐,有无设置帐外账的现象。
  七、专项拨款审计的主要内容:
  1.专项拨款是否及时到位,是否按会计制度的要求单独核算。
  2.专项拨款使用是否符合拨款所规定的范围、标准。
  3.拨款的使用是否做到精打细算节约使用,有无挤占专项拨款的现象。
  4.专项拨款使用是否在事项完毕后,及时做出结算和专款使用说明,向拨款单位及工会有关部门申报,有无以拨代报或余额无审批挪作他用的现象。
  八、根据国家和工会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所筹集的基金,应按基金会章程规定成立监事会。一般情况下同级工会经审会应做为监事会成员之一,监事会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参加监事会的经审会成员应及时向同级工会经审会汇报基金审计情况。遇有应该反映的情况时,应及时向基金会主管工会或有关部门报告。
  九、在实施审计过程中,要做到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使用管理的规定,客观地进行评价和监督,审计报告报同级工会有关部门。
  十、各级工会经审会应将工会专项基金和专项拨款的审计列入实务审计计划,定期汇总审计情况,根据审计情况向基金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和加强管理的审计建议。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会经审专用经费
提取标准》的通知
(工审办字〔2011〕4号 2011年6月23日)
 
各区、县总工会,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局、总公司工会,各产业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
  按照全总办公厅印发《经审专用经费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00〕47号)的规定,制定《北京市工会经审专用经费提取标准》,本标准已经市总十二届经费审查委员会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工会经审专用经费提取标准
 
  一、专用经费提取比例
  以各单位上缴市总工会经费为基数掌握使用。对上缴市总工会经费达到1600万元以上(含1600万元)的区、县、局、总公司、产业工会及直属基层工会,在3%的比例之内掌握使用经审专用经费;对上缴市总工会经费达到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区、县、局、总公司、产业工会及直属基层工会,在3.5%的比例之内掌握使用经审专用经费;对上缴市总工会经费达到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区、县、局、总公司、产业工会及直属基层工会,在4.5%的比例之内掌握使用经审专用经费;对上缴市总工会经费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区、县、局、总公司、产业工会及直属基层工会,在5%的比例之内掌握使用经审专用经费;对上缴市总工会经费在200万元以下的区、县、局、总公司、产业工会及直属基层工会,在6%的比例之内掌握使用经审专用经费。
  二、经审专用经费的使用范围、审批办法等按全总《经审专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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