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工会审计回访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工会经审监督机制,规范审计整改行为,推动工会经济活动的持续、健康、安全发展,根据《工会法》、《工会章程》和《北京市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回访是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被审计单位就审计所涉及问题、意见及建议的整改落实、采纳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估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朝阳区各级工会组织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审计回访的原则
(一)依照法律、法规与工会规定、实事求是;
(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三)坚持监控、预警、鉴证、咨询与服务;
(四)遵循独立、客观、保密与回避等职业规范。
第五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回访工作。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本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的审计回访工作,可以邀请本级工会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资产管理部门参加,建立审计回访联席会议制度。
第六条 审计回访的内容
(一)检查、听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所涉及问题、意见及建议的整改落实和采纳情况;
(二)征求被审计单位对提高工会审计工作质量的意见;
(三)了解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期间依法审计以及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
(四)其它有关内容。
第七条 审计回访的方式
(一)书面回访;
(二)座谈回访;
(三)实地回访;
(四)其它方式。
第八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一般性问题以及重要性程度较低的审计项目,应当采取由被审计单位书面报告的方式,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九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多个被审计单位普遍存在的问题,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的方式,召集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进一步调查存在问题的深层原因,共同研究审计问题整改措施,及时指导审计整改工作。
对审计回访工作仅需要进一步沟通、确认一般性审计问题整改的,应当采取座谈回访的方式,及时约请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加快审计整改进程。
第十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被审计单位存在重大、疑难问题以及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当采取组织相关人员到被审计单位实地回访的方式,与相关人员座谈、询问,对有关账册核查、函证,实施后续审计。
实施实地回访应当组成2人以上的审计回访组,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的人员一般情况下应当回避,不宜参加实地回访组的后续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或其授权工作部门、单位,对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之日起的3个月后,应当实施审计回访。
审计回访一般应当在实施审计后的12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实施审计回访应当以适当的方式提前向回访的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回访通知书》,载明审计回访的方式、回访的审计项目,需要配合的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以及时间安排。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回访通知书》后,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原因,经同意,审计回访工作可以延期办理。
第十四条 审计回访应当纳入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年度计划,包括年度工作目标,审计回访方式、回访重点项目、实地回访单位或比例、时间安排等工作方案。
审计回访的结果应当分类汇总,形成总结并向本级工会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回访中,对认真整改,措施得力,审计问题得以纠正落实的,应当形成确认记录;对整改措施不当,审计整改落实不充分的,应当给予指导,提出二次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对无正当理由,未按审计报告及期限要求落实整改的,应当给予批评并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当给予通报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回访工作情况可以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本级工会委员会通报,也可以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具有工会干部管理职责、民主评议监督、干部绩效考核、纪检监察等相关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通报。
第十七条 本区工会各级组织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是落实本单位审计报告所涉及问题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根据审计回访具体情况,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需要对被审计单位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的,应当向本级工会委员会提交审计回访问责建议书。
审计回访的问责由依法对责任人赋有管理职责的单位、部门实施。问责的方式主要有诫勉谈话、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情节严重、符合《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规定职责。
第十八条 审计回访应当形成工作底稿和相关资料,按照《北京市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要求纳入审计项目档案管理。
朝阳区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2013年2月6日